長期以來,我國生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中,土壤保護一直“缺席”專項立法工作,對土壤污染責任追究也一直存在責任不明晰,標準不規范,措施不具體、監管依據不足等短板,制約了土壤污染的防治和公眾健康的保護,不符合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要求。2018年8月31日,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第8號主席令,頒布《土壤污染防治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法律的出臺為土壤污染責任的承擔,明確了制度依據。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條明確規定,“土壤污染責任人不明確或者存在爭議的,農用地由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會同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認定,建設用地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認定。”通過由行政主管部門對土壤污染責任人的認定,為土壤污染責任人依法承擔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義務奠定基礎。同時,法律也明確要求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認定辦法。

根據《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一旦被認定為責任人,則需要承擔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義務,這對當事人而言,直接影響其切身利益。另一方面,對于負有責任人認定職責的行政機關而言,同樣由于涉及巨大的利益,在責任人認定過程中,也面臨如何公正執法、科學執法、定分止爭的難題,同時,還不可避免會面臨尋租風險。

由于土壤污染責任人調查認定與環境損害鑒定評估中的因果關系判定在工作內容和方法上具有高度一致性,且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推薦機構作為環境損害鑒定評估的主力軍,在實踐中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因此,建設用地的責任人認定辦法提出“鼓勵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推薦機構作為調查機構”,確保土壤污染責任人調查的科學性、精準性和規范性。以上為國投盛世的小編為您整理的內容,如果有需要沸石及沸石產品,可以直接聯系我們的在線客服。